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细则
根据川大校〔2021〕9号文件《四川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细则如下:
一、授位对象
(一)四川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四川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
二、授位条件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其中校学位办备案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英语类专业学生学位外语语种应为日语。
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认可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 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三、以下情况不能授位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授位提交材料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成教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学位外语考试或授位条件(三)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的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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